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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42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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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如

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801号

 

相对人:广州市戎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汉

地址:广州市林和东路中怡城市花园A栋609房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7]第1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11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横枝岗路南侧地段,项目为住宅、面积1247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 年8月18日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52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用地自 2000 年4月21日 起为闲置土地。 2004 年2月16日 ,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233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 2004 年8月17日 ,

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proof: yes">3年10个月。

2004 年11月18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用地规划已调整,经市规划局核实该用地已调整为绿化用地。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0年4月2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233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应对相对人予以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11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2471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11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四、相对人的前期投入,按规定以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评估后,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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