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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09〕4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09-21 07:29:19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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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433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漖街东漖村属下的 0.6994公顷(合10.49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原芳村区)东漖村南埠以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6994公顷(合10.491亩,全部为旱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荔湾区东 漖 街东 漖股份 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旱   地
0.6994
230.7480
161.3852
荔湾区东 漖 街东 漖股份 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旱   地
0.6994
230.7480
161.3852
荔湾区东 漖 街东 漖股份 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11.5275
荔湾区东 漖 街东 漖股份 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334.2979 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东 漖 街东 漖股份 经济联合社
2009 年 9 月2 1 日至
2009 年10月1日
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
(荔湾区宝源路95号二楼)
2009 年10月2日 至
2009 年10月6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年10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联系人:郑健鹏,联系电话:8193563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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