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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0〕2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4-09 03:32:51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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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73号文),需将 番禺区化龙镇复 甦 村0.3105公顷(合 4.657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科研设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番禺区化龙镇复 甦 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化龙镇复 甦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3105公顷(合4.6575亩),其中水田0.0324公顷(合0.486亩),园地0.0317公顷(合0.4755亩),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合0.0585亩),养殖水面0.1169公顷(合1.7535亩),未利用地0.1256公顷(合1.884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 /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化龙镇复 甦 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324
113.7650
3.6860
复 甦 村经济合作社
货币
园地
0.0317
79.6355
2.5244
其他农用地
0.0039
79.6355
0.3106
养殖水面
0.1169
136.5180
15.9590
未利用地
0.1256
45.5060
5.715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324
68.2590
2.2116
复 甦 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0317
56.8825
1.8032
其他农用地
0.0039
0.2218
养殖水面
0.1169
68.2590
7.9795
青苗补助费
 
1.5660
复 甦 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以上各项合计
41.9777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0.8328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 化龙镇复 甦 村经济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 化龙镇复 甦 村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 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化龙镇复 甦 村
2010年 4月10日至
2010年 4月20日
化龙镇国土所
2010年 4月21日至 2010 年4月 25 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4月2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 化龙镇国土所(联系人:廖雪芳,电话: 8475551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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