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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土征补〔2005〕3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12-20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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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137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26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沙湾镇国土管理所,对征收番禺区沙湾镇北村、东村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

湾

镇

东

村

 

水田

5.7596

土地补偿费

58.4424

336.6048

东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9616

224.4032

东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补助费

10.9237

东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571.9317万元

沙

湾

镇

北

村

水田

0.907

土地补偿费

58.4424

53.0073

北村村委会

安置补助费

38.9616

35.3382

北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补助费

1.7202

北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90.0657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番禺区沙湾镇东村、北村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 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12月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沙湾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钟声文,联系电话:84733080)。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ΟО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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