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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土征补〔2005〕39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12-20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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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188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44号《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钟村镇国土管理所,对征收番禺区钟村镇屏山一村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分类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番

禺

区

钟

村

镇

屏

山

一

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6.3464

64.936

412.1098

钟村村委会

货币

园地

9.4305

45.4552

428.6653

安置补助费

水田

6.3464

38.9616

247.2659

钟村村委会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园地

9.4305

32.468

306.1894

青苗补助费

70.9961

钟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合计

1465.2265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番禺区钟村镇屏山一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5年 12月 23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番禺区钟村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区耀煊,联系电话:84715788)。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ΟО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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