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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06〕3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6-12-04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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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6年 9月 30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212号文批复,同意征收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8089公顷 (合72.133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中学用地(R411)。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江高镇爱国西路190号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4.8089公顷 (合72.1335亩),其中林地 3.5937公顷 (合105.855亩),牧草地 0.0775公顷 (合1.1625亩),建设用地 1.1377公顷 (17.065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

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江

高

镇

珠

江

村

民

委

员

会

林地

3.5937

土地补偿费

67.0061

240.7998

珠江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7.8615

171.9999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10.6748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牧

草

地

0.0775

土地补偿费

67.0061

5.1930

珠江村民委员会

47.8615

3.7093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0.5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建设

用地

1.1377

土地补偿费

76.5784

87.1232

珠江村民委员会

附着物补偿费

 

30

珠江村民委员会转付地上附着物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550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450万元给被征地单位。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白云区江高镇珠江村民委员会

2006 年11月6日 至 2006年 11月 16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江高镇国土管理所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6年 11月 21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白云区分局江高镇国土管理所(联系人:钟柱锋,联系电话:3609520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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