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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07〕19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05-21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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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 4月 25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424号文批复,同意征收海珠区官洲街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仑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3.6397公顷 (合54.595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民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仑头村渡口码头东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2.7576公顷 (合41.364亩),其中园地 2.53公顷 (合37.95亩),建设用地 0.2276公顷 (合3.414亩)

仑头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8821公顷 (合13.2315亩),其中园地 0.0446公顷 (合0.669亩),建设用地 0.8375公顷 (合12.56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仑

头

第

四

经

济

合

作

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2.5300

59.8500

151.4205

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2276

137.4750

31.2893

安置补助费

园地

2.5300

42.7500

108.1575

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255.7584

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546.6257万元

仑

头

经

济

联

合

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446

59.8500

2.6693

仑头经济联合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8375

137.4750

115.1353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446

42.7500

1.9067

仑头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4.8

仑头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以上各项合计

124.5113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仑头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仑头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仑头第四经济合作社

2007 年5月22日 至 2007年 6月 4日

新?蚬?土所

(敦和路181号-1)

仑头经济联合社

2007 年5月22日 至 2007年 6月 4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7年 6月 9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新?蚬?土所(联系人:古峰,联系电话:8421987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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