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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07〕35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07-25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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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荔湾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 2007年 7月 3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485号文批复,同意征收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1.9833公顷 (合29.749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行政机关办公用地;绿化广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江海街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红卫第一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8393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12.5895亩)。

红卫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8810公顷 (合13.215亩),其中耕地 0.6427公顷 (合9.6405亩),建设用地 0.2383公顷 (合3.945亩)。

红卫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0.2630公顷 (全部为耕地,合3.9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

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红

卫

第

一

经

济

合

作

社

土地

补偿费

菜地

0.8393

156.3960

131.2631

红卫第一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195.4950

164.0790

红卫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3.7769

红卫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299.1190万元

红

卫

第

二

经

济

合

作

社

土地

补偿费

菜地

0.6427

156.3960

100.5157

红卫第二经济合作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2383

156.3960

37.2692

安置

补助费

菜地

0.6427

195.4950

125.6446

红卫第二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2.8922

红卫第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266.3217万元

红

卫

第

三

经

济

合

作

社

土地

补偿费

菜地

0.2630

156.3960

41.1321

红卫第三经济合作社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195.4950

51.4152

红卫第三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

补偿费

 

1.1835

红卫第三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93.7308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

659.1715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红卫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红卫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红卫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

2007 年7月26日 至 2008年 1月 12日

新?蚬?土所(敦和路181号-1)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7年 8月 17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新?蚬?土所(联系人:古峰,联系电话:8421987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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