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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1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03-31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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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19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花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华镇人民政府、新华镇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土地位置:

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以南、新都电信分局西侧(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二、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分类

地类

征地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金额小计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三

 

 

 

华

 

 

 

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3642

29.1669

10.6226

60.4947

三华村委会

货

 

 

 

 

币

水域

1.1463

35.2944

40.4580

未利用地

0.6025

15.6250

9.4141

青苗补偿费

 

2.1130

7.3552

15.5415

15.5415

三华村委会转付青苗所有者

附着物补偿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3642

20.8335

7.5876

24.4451

三华村委会

安置农业人口

水域

1.1463

14.7060

16.8575

以上合计

 

 

 

100.4813

100.4813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4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按所在地送达新华镇国土所(联系人:徐伟文,联系电话:36836061)。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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