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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土征补〔2005〕29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5-10-07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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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63号文件批复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穗府征〔2005〕13《征用土地公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征收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分类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海

珠

区

官

洲

街

北

山

经

济

联

合

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0940

26.5965

29.0966

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

货币

城镇混合

住宅用地

3.1813

156.0000

496.2828

未利用地

0.0486

78.0000

3.790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0940

30.3960

33.2532

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青苗补助费

 

164.0000

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转付物业业主

以上合计

726.4234万元

 

(二)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海珠区官洲街北山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单位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5年10月12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海珠区国土房管局(联系人:卫志聪,联系电话:84398020)。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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