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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20号
来源:H--海珠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6-17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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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270号文批复,同意将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982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污水泵站用地(U421)。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新滘南路与石榴岗大道交界处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5014020080001)。

  三、被征地村社及面积:

  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298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

  海珠区

  江海街

  红卫经

  济联合

  社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2025

  327.6000

  66.3390

  广州市

  海珠区

  江海街

  红卫经

  济联合

  社

  货币

  建设用地

  0.0957

  418.4801

  40.0485

  安置补偿费

  菜地

  0.2025

  327.6000

  66.3390

  青苗补偿费

  菜地

  0.2025

  3.0000

  0.6075

  合计

  173.334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日至

  2012年7月11日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所(联系人:

  吴穗材,联系电话:84213391)

  2012年7月12日至

  2012年7月17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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