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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6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3-14 16: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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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754号文),需将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属下的10.1528公顷(合152.29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集体土地10.1528公顷(合152.292亩),其中耕地7.0083公顷(合105.1245亩),林地0.0379公顷(合0.5685亩),其他农用地0.2243公顷(合3.3645亩),养殖水面2.8823公顷(合43.23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新华街莲塘村

土地

补偿费

耕   地

7.0083

49.9070

349.7632

新华街

莲塘村

货币

 

林   地

0.0379

24.9535

0.9457

其他农用地

0.2243

24.9535

5.5971

养殖水面

2.8823

59.8884

172.6163

安置

补助费

耕   地

7.0083

29.9442

209.8579

林   地

0.0379

14.9721

0.5674

其他农用地

0.2243

14.9721

3.3582

养殖水面

2.8823

24.9535

71.9235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

补偿费

10.1528

 

1170.0000

耕种承包户

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1984.6295万元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336.1963万元。

  (三)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华街莲塘村

2012年3月6日至

2012年3月15日

新华国土所

(联系人:罗建发;

联系电话:36836061)

2012年3月16日至

2012年3月2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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