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河区东莞庄路农垦总局大院自编21号401房继承登记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6-05-09来源:顶通漫画
天河区分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钱蓓蕾的法定继承人张茵、张垦来、张行承诺被继承人钱蓓蕾的母亲先于钱蓓蕾死亡,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钱蓓蕾的母亲死亡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102室(信访接待室)。
联系方式:020-85643005。
公告期: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7日
广州市天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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