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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荔湾区荔湾路小梅大街27号417房房屋继承登记的公告

文章发布日期:2026-05-13来源:顶通漫画 荔湾区分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权利人(被继承人)卢源及其配偶邵秀珠的法定继承人卢耀光、卢小桃、卢雪玲、卢雪卿和卢耀星承诺被继承人卢源与芦源为同一人,继承人卢雪卿与芦雪卿、卢雪玲与芦雪玲、卢小桃与芦小桃、卢耀光与芦耀光、卢耀星与卢耀声、芦耀星为同一人,因年代久远原因,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提供被继承人卢源与芦源、继承人卢雪卿与芦雪卿、卢雪玲与芦雪玲、卢小桃与芦小桃、卢耀光与芦耀光、卢耀星与卢耀声、芦耀星的同一人证明,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广州市中山七路330号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四楼七号窗。

  联系方式:020-81531281转8070。

序号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卢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荔湾区荔湾路小梅大街27号417房

穗房地证字第6959号

卢耀光、卢小桃、卢雪玲、卢雪卿、卢耀星

  公告期: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6月11日

  广州市荔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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