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清(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南村村第九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011609029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黄耀华
证明人:范桂祯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