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英女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小㘵村13经济社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08009353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继承人):刘锦弘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