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10日,申请人持(2005)花法执字第1850号、(2003)花法执字第1493-16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新华镇红珠路8号之十二等共22处产权(详见附件清单)的注销登记。
经核查,上述22套房产以花县车铃厂(洗衣机电机厂)名义分别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详见附件清单。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118642-03118663和2025登记03134730-03134735号核准登记,但上述22处产权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华镇红珠路8号之十二等共22处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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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附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