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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164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30 10:23: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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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天河区盛荟街12号1903房原以吕彦玲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015142号《不动产权证》,登记字号为2019登记9336914。2021年6月7日,王樊申请办理异议登记,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164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异议09000005号。

  产权人吕彦玲提交(2023)粤01民终25222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申请注销21异议09000005号异议登记,2025年12月29日我局依法办理了该业的异议注销登记,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164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1647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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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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